履行贈與契約
日期
2025-02-17
案號
MLDV-113-重訴-16-202502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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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張海樹 張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杏山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附表二項目編號1所載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 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 定正本漏未附上附表二項目編號1所載附件(即調查取證請求書),有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