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MLDV-113-重訴-39-202411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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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宏勳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曾陳鳳嬌 陳安喜即陳秋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國 被 告 陳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