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V-113-重訴-5-202502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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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碧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故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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