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LDV-113-重訴-94-2024121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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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魏宇承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被 告 李潘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678號裁定,本件訴訟價額核定為649萬7970元,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6萬435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