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LDV-113-除-55-202410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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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邱錦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9月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票面金額欄「新臺幣14393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萬4393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業經本院核發 判決在案,然聲請人即原告發現判決之附表票面金額欄部分有誤,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票面金額欄新臺幣(下同)「1萬4393元」經誤載為「14393萬元」,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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