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V-113-除-69-2024102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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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 名鈦 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 竹南分行 112年7月15日 127,000元 XA004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