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V-113-除-69-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 名鈦 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 竹南分行 112年7月15日 127,000元 XA004334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