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11
案號
MLDV-113-除-74-2024111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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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曾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0月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227-1 1 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