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除-8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鎰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謹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經本院以民國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28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示催告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3年11月28日)後3個月內即113年11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12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鎰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7日 163萬8,000元 SD368459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