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MLDV-113-除-82-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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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大樹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奕 代 理 人 林家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13年4月5日 18,200元 CHA009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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