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除-84-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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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鄧雪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黃成濤(已於民國112年9月17日死亡 )之如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23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3年10月23日)後3個月內即113年12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1至13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78NZ-0713352-8 普通股 1 86 2 78NZ-0770314-0 普通股 1 14 3 79NZ-0835535-5 普通股 1 6 4 80NZ-0921559-5 普通股 1 4 5 81NZ-1019580-0 普通股 1 7 6 82NZ-1129496-4 普通股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