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V-113-除-85-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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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嬿任即何堅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000000-0 普通股 1 715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61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10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54 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000000-0 普通股 1 65 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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