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3-除-86-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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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張嘉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6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12月23日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謝宜芳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13年2月29日 17,866元 CHA00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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