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8
案號
MLDV-114-事聲-1-20250318-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林家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美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14年2月18日114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又依於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再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2月18日114年度事聲字第1 號裁定提出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