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4-全-8-20250311-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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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順意 劉展丞 王鳳秋 賴國貞 共 同 代 理 人 王少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紀虹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未具繳納裁 判費,依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三、綜上所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