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4-全-8-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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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順意 劉展丞 王鳳秋 賴國貞 共 同 代 理 人 王少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紀虹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未具繳納裁 判費,依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三、綜上所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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