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再簡-1-20250320-1
字號
再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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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乙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徐英妹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103年6月1日以前死亡者應向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103年6月1日以後死亡者可查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並列印資料);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