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MLDV-114-勞補-5-2025012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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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羅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吉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