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司促-1015-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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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龍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嘉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3月4日發函請債權 人於文到起5日內補正:「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之法律依據(例如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該項通知分別於同年3月6日、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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