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V-114-司促-107-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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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225,819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74,181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㈢216,063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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