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司促-1100-202503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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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金城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嘉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又釋明之證據,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且基於支付命令應迅速、簡易確定之要求,若支付命令之聲請人釋明有所不足,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2年10月26日,詎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固據提出借據、支票影本為證,惟該 借據上並未載明債權人姓名,且支票之發票人亦非債務人,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確為本件債權人或是對於債務人有任何債權關係存在。經本院於114年2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