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4-司促-1170-202503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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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苗栗縣頭屋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坤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成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成章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詹成 章目前設籍於臺中市神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即可推定其戶籍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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