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MLDV-114-司促-1177-202503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吳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暐聖托運企業社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給付貨款,並提出存證 信函、估價單為證,惟存證信函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意思通知,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另依估價單所記載之對象為趙暐弘,並非暐聖托運企業社,無從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暐聖托運企業社有請求權之存在,復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為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