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4-司促-1387-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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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廖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4,351,26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136,92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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