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司促-1414-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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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紹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1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紹本」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現金卡額度新臺幣7萬元整,額度內循環動用,借款期間原自92年11月13日至93年11月12日,惟借款期間屆滿時,如債務人於借款期間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聲請人依規定審核同意調高額度者,本貸款視為以同一內容續予展期一年並調升使用額度,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嗣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機動年息利率15%計付,惟今此筆借款業已到期,尚有本金新臺幣67152元整及其應計利息未為清償;此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之書面契約為憑。(三)再債務人又於94年0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01月28日至101年01月28日止,借款利率以年息15%固定計算,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惟今此筆借款業已到期,尚有本金新臺幣132043元整及其應計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此立有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書面契約為憑。(四)現因債務人自96年01月25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上開兩筆借款業已全部到期,債務人目前合計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果。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及繳息紀錄、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及其繳息紀錄均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152元 陳紹本 自民國96年01月25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2043元 陳紹本 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固定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152元 陳紹本 無 無 無無 002 新臺幣132043元 陳紹本 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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