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MLDV-114-司促-1698-202503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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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 務 人 林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中關於「新北市立土城醫完(委託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立土城醫 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之 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新北市立土城醫完(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之記載,係「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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