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MLDV-114-司促-207-202503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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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勝麗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薰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建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高雄 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 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提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