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MLDV-114-司促-35-202503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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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頴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林穎芳」之記載,應更 正為「林頴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支付命 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林穎芳」之記載,係「林頴芳」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