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MLDV-114-司促-390-202503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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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彭培洵 債 務 人 鍾金松地政士即楊進財即十全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管理被繼承人楊進財即十全企業社(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3,17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