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司促-471-202503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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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鍾皓仁之遺產管理人 鍾建福 一、債務人林助信律師應於其管理被繼承人鍾皓仁(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85,25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建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聲請業經債權人 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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