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司促-574-20250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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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春田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鳳鵑 債 務 人 吳婧榳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332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催繳費用含委任律師費,惟未陳報其金額為何,亦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及債權釋明文件,該項通知業於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債權人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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