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MLDV-114-司促-75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鍾邦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492元,及其中64,5 17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null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