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V-114-司促-903-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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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宜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95,61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㈡92,39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㈢29,06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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