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司催-26-20250328-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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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麗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而聲請公示催 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8127-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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