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司催-6-20250227-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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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思語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3日通知其文到5日內補正,並依債權人民事聲請狀所載地址寄發補正函,惟該通知經郵務機關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此人」之文字戳印,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6406-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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