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4-司刑移調-33-20250212-1
字號
司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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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葉志儀 相對人 張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12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記官 陳信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葉志儀 到 相對人 張超傑 到 調解委員 謝福勝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給付方式:㈠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前給付10,000元。㈡尾款39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㈢以上各期款項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㈣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永豐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葉志儀)。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 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葉志儀 相對人 張超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 陳信全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