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MLDV-114-司刑移調-36-20250225-1
字號
司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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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36號 聲請人 陳文信 住○○市○○區○○里00鄰○○○00號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相對人 蔡宓雅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 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鄭雅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文信 相對人 蔡宓雅 調解委員 甘秋晏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含強制保險理賠金),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王道銀行內湖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陳文信)。 二、聲請人願於114年4月30日前給付相對人新臺幣85萬元(不含 強制保險理賠金),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善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蔡宓雅)。 三、聲請人願撤回刑事告訴(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63號), 仍需向法院遞撤回狀,並以法官准否為準。 四、兩造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3號刑事案件所生其餘民事請 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上主張。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並無異議後 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文信 相 對 人 蔡宓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雅雁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