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MLDV-114-司刑移調-5-20250108-1
字號
司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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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5號 聲請人 羅裔臻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0號 相對人 宋碧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 4樓之2 居苗栗縣○○鄉○○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記官 陳信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羅裔臻 到 相對人 宋碧浦 到 調解委員 谷德源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含強制保 險理賠金),給付方式: ㈠於調解期日當庭給付聲請人3,000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不另立據(簽名:羅裔臻)。 ㈡尾款27,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各給 付3,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㈢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公館 鶴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羅裔臻)。 二、聲請人願於相對人全部履行上開款項完畢後10日內,撤回刑 事告訴(本院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告知仍需向 刑事庭遞撤回狀,並以法官之准否為準)。 三、兩造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 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羅裔臻 相對人 宋碧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 陳信全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