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司刑移調-54-20250320-1
字號
司刑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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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54號 聲請人 鍾昆玄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羅瑞琴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相對人 王振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23樓之5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 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陳韋伃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鍾昆玄 到 羅瑞琴 到 相對人 王振文 到 調解委員 陳美蓉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不含強制 險)。給付方式: ㈠110萬元,由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0日前,分別 將各55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台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羅瑞琴;金融機構名稱:兆豐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 -00-00000-0,戶名:鍾昆玄)。 ㈡20萬元,由相對人分期給付,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 0日前給付聲請人共10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聲請人共同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兆豐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鍾昆玄) 二、聲請人於相對人履行前項調解內容完畢後,同意原諒相對人 ,如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之宣告及從輕量 刑。 三、兩造就本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 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陳韋伃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