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展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司司-7-20250313-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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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欣曄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0日經苗院雅 民有8110司司21字第19514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清算過程公司與前負責人之訴訟雖經終結,但須處理相關事宜,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