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4-司拍-1-202502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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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奕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巫明璋(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 相對人巫明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相對人業於113年12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則相對人於本件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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