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4-司拍-21-2025031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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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音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相 對人陳玉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相對人業於109年3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則相對人於本件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泰安鄉 圓墩 203 31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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