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司拍-27-2025032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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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張紅梅 相 對 人 蔡盛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113年10月11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所產生之債務,擔保債權清償期日為114年1月10日,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13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日為114年1月10日。上開借款,相對人屆期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貸契約書(兼借據)為證。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三義鄉 僑成 341 88.22 1/1 2 苗栗縣 三義鄉 僑成 342 83.52 1/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3 三義鄉僑成段342地號 三義鄉勝興村27鄰水美37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5.75 二層:60.25 騎樓:14.5 總面積:120.5 平台 陽台:9 1/1 2 384 三義鄉僑成段341地號 三義鄉勝興村27鄰水美37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7 二層:61.5 騎樓:14.5 總面積:123 平台 陽台: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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