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MLDV-114-司拍-4-202503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麥明珠 相 對 人 江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7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或關係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等4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11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623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為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31年5月30日止;(2)112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2年4月24日起至139年4月24日止,並均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自113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8,275,741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1月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上南勢坑小段 648 7,787 20968/7787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38 南勢坑段上南勢坑小段648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停車場,自用車庫,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3.25 二層:37.85 三層:39.95 屋頂突出物:16.2 地下層:37 共計:174.25 陽台:11.28 1/1 2 1139 南勢坑段上南勢坑小段648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停車場,自用車庫,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4.29 二層:38.76 三層:40.86 屋頂突出物:16.59 地下層:37.89 共計:178.39 陽台:11.6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