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4-司拍-8-202502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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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 對 人 吳昭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吳昭漪所有於臺中市○○區○○○段0 00地號之不動產,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臺中市豐原區,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