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司票-114-2025030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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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玥吟 相 對 人 林富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提示日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1月20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4月25日 CH110977 002 113年7月2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8日 CH110976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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