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LDV-114-司票-156-2025021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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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雲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當事人能力並無從補正,不得為 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票裁定,聲請人及 相對人均須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 訟成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未具備當 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之。聲請本票裁定案件適用非訟程序 ,而非訟程序亦屬廣義民事訴訟程序之一環,故依非訟事件 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當事人能力欠缺而無從補正時,應依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 查,相對人業於113年1月14日死亡,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 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