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MLDV-114-司票-238-2025031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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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張乃方 相 對 人 劉謐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   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桃園市,依前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2月12日 30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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