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MLDV-114-司票-238-20250318-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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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張乃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謐潔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乙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WG0000000)所載到期日為114 年6月10日,而本件聲請日為114年3月14日,有聲請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附卷可憑,則上揭本票於聲請人聲請時尚未屆到期日,顯然尚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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