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司票-240-2025032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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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林定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宋玉連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 詎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欲聲請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分 別為114年2月13日、114年2月21日、114年2月17日、114年2月19日,然聲請人主張分別於114年2月7日、114年2月15日、114年2月11日、114年2月13日提示本票,核屬到期日前提示,依上意旨,不生提示效力,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4年2月8日 256,000元 114年2月13日 TH0000000 002 113年2月8日 335,000元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3 114年2月12日 370,000元 114年2月17日 TH0000000 004 114年2月12日 370,000元 114年2月19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