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司票-53-2025022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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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祐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正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命聲   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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