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司繼-102-202503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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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羅達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祝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相對人楊祝順之設籍地為 「臺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號」,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